【成功案例分享:被訴返還代墊扶養費】
兄弟姊妹為父母支付生活費,可以要求自己依比例返還嗎?

當事人甲的母親長期與弟弟乙同居,並由乙照顧。某天,乙要求甲支付乙因照顧母親所支出近百萬的"扶養費”。
**依據民法規定,在父母不能以現存的財產維持生活時,原則上子女們應該要負起扶養父母的責任,並且依能力分擔扶養費用。
本案中,誠佑律師團向法院聲請調取甲母親的金融帳戶明細,於詳加核對後,得知母親其實擁有不少存款,再加上每個月領取的政府補助,母親並沒有無法維持生活的問題。因此,母親應該優先以自己的財產來支應生活費用,且在耗盡自己的財產,無法維持生活以前,民法規定子女所負的扶養義務尚未發生!
也就是說,當母親有必要開支時,甲、乙不需要直接先拿自己的錢出來支應。縱然乙為母親支出不少生活費用,也只能算是基於親情、人子孝親的”道德”上義務而已,並非法律上義務,不能因此強加在甲的身上,也不可以要求甲依比例返還相關費用。基於前述種種理由,誠佑協助甲成功讓法院裁定駁回乙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聲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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